國家新出臺的環保政策有哪些?
1、《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有色金屬工業—再生金屬》(HJ1208—2021)
該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發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規定了再生有色金屬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本標準為shou次發布。
2、《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橡膠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該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發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規定了橡膠和塑料制品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3、《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
技術指南(試行)》(HJ1209—2021)該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發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樣品采集、保存、流轉、
制備與分析,監測結果分析,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監測報告編制,監測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4、《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固體廢物(試行)》(HJ1200—2021)該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發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污單位工業固體廢物相關基本情況填報要求、污染防控技術要
求、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要求、合規判定方法等。
危險廢物相關
1、《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
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于2021年9月18日通過,經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同意并印發,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危險廢物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商請函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見,并通過信息系統函復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同意接受的,應當說明理由。
2、《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費用預提和管理辦法》
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和生態環境部于2021年9月3日印發,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地方經濟發展水平、人工成本、退役工作實際需求等因素,在前述年度退役費用預提z低標準基礎上確定本行政區域退役費用預提z低標準,但不得低于國家標準。
固體廢物相關
1、《甘肅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21年11月26日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該設施、場所安全運行。變更前當事人對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污染防治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水污染相關
1、《山東省南四湖保護條例》
由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12月3日通過并印發,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對污染、損害南四湖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南四湖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處理,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2、《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21年11月25日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水環境受到嚴重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的,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必要時可以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采取限制生產、停產等臨時性應急措施。
3、《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條例》
由佛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于2021年9月17日通過,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于2021年12月1日批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在水產養殖禁養區建設養殖設施從事水產養殖業的,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處罰規定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區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大氣污染相關
1、《南寧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21年11月20日批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第六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或者衛星定位系統未正常運行的,由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土壤污染相關
1、《黑龍江省耕地保護條例》
由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1年10月29日修訂,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單位或者個人損毀、非法占用耕地基礎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修復,并依法賠償經濟損失;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未修復的,處以五千元到二萬元的罰款。
2、《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21年11月23日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噪音污染相關
1、《山東省機動車非法改裝治理和噪聲污染防治規定》
由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12月3日通過并印發,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其他環保相關
1、《福建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
由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1年7月29日通過并印發,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對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等級要求進行施工實施監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2、《遂寧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由遂寧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21年10月22日通過,經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11月25日批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對市政道路、市政園林綠地、市政排水設施中的海綿城市設施;禁止向海綿城市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禁止損毀、穿鑿或者擅自拆卸、移動、占壓海綿城市設施;禁止其他危害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
3、《山東省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由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12月3日通過并印發,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